优化社会环境 关爱留守学生(儿童)
如果简单、机械、绝对地适用严格依法的信条,面对突发事件和无法预料的情况,我们就无能为力。
税制改革应以减轻社会税收负担为基本诉求,平衡政府财政收入与征纳成本后,考量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得失,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依归。以铅蓄电池行业为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下发的《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征收4%的消费税。
征税前,超过80%产销量的骨干企业已经实现环保改造,铅排放得到控制。时过五年许,我们还能在立法过程中看到这么明显的部门利益问题,不得不引起多方重视。消费税应该立法限定其用途 消费税的每一项子税目都有明确的征收目的是否可以这么推断,电池消费税是行业困局、环境压力的推手呢?毫无疑问,这类消费税应该即刻停征。如有可能,还应要求财政部门向人大汇报预决算时,对支出情况、征税效果作出专项说明。
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有形产品生产过程都产生污染,制药、化工、造纸、纺织等行业尤甚。此次消费税加速立法,符合公众对税收法定、约束财政任性扩张的期待。政府及时吸取了初期的教训,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通行做法,建立了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此次非典引发的突发事件正是如此,它突出暴露出我国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机制不健全,迫切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政府部门深深感到法律在一些方面的空缺和模糊,造成了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的法律根据和程序的模糊,也造成无法对抗拒或逃避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同时公民也深深感到在法律上无法制约某些政府部门和官员瞒报、谎报疫情的现象,不清楚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3.突发事件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挑战,加快其发展和完善。政府则是维系个人和公共领域关系的中介,是个人和公共领域的维持者、保护者。首先,突发事件对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善工作不可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完全解决。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应急条例》创下了我国行政立法的高效范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90多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创下了我国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新纪录,标志着法治空间的进一步拓展。媒体所报道的河南发生的艾滋病村、辽宁的豆奶事件、隐瞒重大责任事故真相的南丹事件,都反映出部分政府机构和官员完全背离了宪法规定的向人民负责的宗旨,没有任何宪政观念。
在隔离对象的问题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对于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于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而《应急条例》规定应急处理指挥部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其中有些原则虽然也都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当中,但它们在突发事件应急时期也具有特殊的含义或更高的标准。虽然这一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反映社会结构的全貌,实践上也容易为法治发展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尽管整体上此时的立法操作性较强,但也容易忽略一些具体操作规范和程序。
当政府迫切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时,当普通公民越来越多地对一些强制措施(例如,医生是否有权采取行政法意义上的隔离、留观等问题)提出法律上的疑问时,法律至上的观念实际上已经在深入人心,法治的生存空间也在进一步拓宽。它不仅考验现行法律体系和政府体制,而且考验政府的法治观念。尤其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对比常态而言,法律体系(特别是我国发展中的法律体系而言)中的缺漏、模糊,甚至是失误肯定存在。同时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也能够打破平时条块分割的局面,有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和整合,从而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但是有了宪法并不一定就当然有了宪政。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致使出现疫情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致使疫情扩散和蔓延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这一程序中,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明显缺位,对应急状态的期限和终止也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在决定对疫区进行封锁的问题上,《传染病防治法》仅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而《应急条例》规定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切实增强法治能力。坚定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法治自信,而坚定法治自信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运用制度硬约束与思想软约束有机结合的方式,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过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践行过程相结合,从而为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贡献强大的精神力量。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的法治,不仅强调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等形式法治,而且是注重以良法保障善治,运用法治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实质法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依规治党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切实增强法治能力,就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优势切实转化为法治的治理效能,为实现中国之治提供切实保障和内在动力。因此,中国之治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需要通过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坚定的法治自觉推动整个法治体系的有效运行,不断提升规范引领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公正司法能力、法治宣教能力等各方面的法治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好涉及政治安全稳定、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效能。
只有全面实施宪法,以根本法形式规定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才能切实贯彻执行,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作者: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 进入专题: 法治 依法治国 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奏响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强音,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法治为中国之治开辟新境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为我国法治建设重新走上正轨、深入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最高领导力量,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法治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新飞跃 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不是飞来峰,而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选择的,也只有根植于本国土壤才能走得通、真管用。
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保证全面深化改革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运行和发展。面对新时代新挑战,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国之治的战略抉择。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推动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更好地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显著成就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根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断彰显,法治建设逐步恢复、重建、发展,从而为中国国家治理增添新内涵。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法治因而成为我国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理应坚定法治自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稳、走好。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解释等各项工作,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工作,让宪法落到实处、深入人心。以1954年宪法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体系实现了宏基初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是对全面深化改革方法论的一次重构,要求改革推进到什么阶段,法治就要保障到什么阶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项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把法治贯穿于中国之治的各环节,特别是处理好法治和改革、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不断开辟中国之治的新境界。